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终结率的计算公式为:终结率 = (调解成功案件数 + 仲裁裁决案件数)÷ 总受理案件数 × 100%。以下是具体说明:
分子部分(终结案件数)
包括两类案件:
- 调解成功案件: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通过调解组织主持达成和解的案件;
- 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的案件(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注意:若案件同时涉及调解和仲裁(如调解不成后进入仲裁),仅按最终处理方式计入一次,避免重复计算。
分母部分(总受理案件数)
指仲裁机构当年正式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数,包含:
- 劳动者单独申请的案件;
- 集体争议案件(按人数合并计算);
- 撤回申请后重新提交的案件(需根据具体统计规则判断是否重复计入)。
例外:不予受理的案件(如超过仲裁时效、主体不适格等)通常不计入分母。
计算中的关键细节
- 时间范围:需明确统计周期(如年度、季度),确保分子分母时间一致;
- 数据来源:以仲裁机构官方统计报表为准,避免自行估算;
- 地域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将“撤回申请”案件纳入终结率计算(视为隐性调解成功),需结合当地规定调整。
示例:
若某仲裁机构全年受理案件1000件,其中调解成功300件,仲裁裁决600件,则终结率为(300+600)÷1000×100%=90%。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终结率影响,或对统计规则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