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过了追诉期开票方怎么处理-何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过了追诉期,开票方原则上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有)。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刑事责任角度:追诉期届满,刑事责任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期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如虚开发票情节较轻),追诉期为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追诉期为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追诉期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案件已超过法定追诉期,且未出现《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则不再追究开票方的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角度:税务机关仍可依法处罚

即使刑事追诉期已过,税务机关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以罚款(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吊销发票领购资格或停供发票;
  4.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但若刑事追诉期已过,司法机关将不再受理)。

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五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若税务机关在五年内未发现虚开发票行为,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已发现的除外)。

三、民事赔偿角度: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有)

若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或其他民事主体权益受损(如受票方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开票方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可依法向开票方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 受票方损失:若受票方因虚开发票被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开票方主张赔偿。

民事赔偿不受追诉期限制,但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四、实务建议

  1. 自查整改:开票方应立即停止虚开发票行为,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
  2. 补缴税款:若存在偷逃税款情形,应尽快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减轻行政处罚;
  3. 协商解决:若涉及民事赔偿,可与受损方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4. 咨询专业律师:若案件复杂或涉及大额税款,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制定更详细的应对策略。

总结:虚开发票过了追诉期,开票方虽可免于刑事处罚,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开票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主动整改,并咨询专业律师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