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 谅解书是监护人出具吗-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中,谅解书的出具并非单纯由监护人决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内心真实想法和感受至关重要。在出具谅解书时,不能仅仅以监护人的意愿为主,而忽略未成年被害人本人的意愿。这是因为未成年被害人可能由于年龄、心理等因素,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其意见可能受到监护人、施害人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看,监护人虽然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其进行一些法律行为,但在涉及谅解书这样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文件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未成年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谅解,或者未发表谅解意愿,而监护人却违背其意愿进行谅解,这种谅解书是不应被采纳为量刑从轻情节的。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例如,当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施害人时,或者缺乏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懈怠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可能难以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应指派诉讼代理人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确保谅解书的出具不会损害其利益。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12岁女童遭父亲多次性侵后,奶奶要求其亲笔写“谅解书”。然而,这种谅解书是在未得到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奶奶作为临时监护人,但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女童的真实意愿)的认可且未取得赔偿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女童的真实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施害人进行了应有的惩罚。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谅解书并非单纯由监护人出具,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出具谅解书时,应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