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算全勤需结合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及实际出勤情况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明确“离职当月全勤以自然月出勤天数为准”
若公司规定“全勤需在自然月内(如1日至30日)无迟到、早退、缺勤”,而您28日提离职、次月28日离职,则次月28日通常属于当月工作日范围内(假设当月有28天或以上)。此时若您次月实际出勤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且公司未额外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全勤”,则应算全勤。
若公司制度规定“离职当月工作满一定天数即算全勤”
部分公司会规定“离职当月工作满15天或20天即算全勤”,此时需核对次月28日是否满足该天数要求。例如,若公司要求“工作满20天算全勤”,而次月有28天,您从1日至28日均出勤,则满足条件;但若次月仅20天(如2月),您需确认公司是否以“实际出勤天数≥制度要求天数”为标准。
若公司制度明确“离职员工不享受当月全勤”
若公司规章制度中直接写明“员工提出离职后,无论离职时间,当月不享受全勤奖励”,则即使您次月28日仍在职且出勤满勤,公司也有权不发放全勤奖金。但需注意:此类规定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民主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等),否则可能因“未告知劳动者”或“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建议行动:
如有其他细节需补充(如公司具体规定、考勤记录等),可进一步说明,我会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