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银行员工在营业时间8小时外,因提前到岗准备及班后结账所花费的时间,是否构成加班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提前到岗及班后结账时间被明确计入工作时间,且超出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提前到岗及班后结账的时间被银行明确计入每日工作时间,且累计超出八小时,则超出部分应视为加班。
- 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若提前到岗及班后结账时间未被明确计入工作时间,但实际为工作所必需:
- 即使银行未将提前到岗及班后结账的时间明确计入每日工作时间,但若这些时间是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且员工在此期间确实从事了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那么这些时间也应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 在此情况下,若累计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或约定时长,超出部分同样应视为加班,员工有权要求银行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若银行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排除了提前到岗及班后结账时间的加班性质:
- 银行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到岗及班后结账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且不视为加班,这一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 但需注意,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剥夺员工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加班工资权等。若约定违法,则该部分约定无效,员工仍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加班工资。
建议:
- 银行员工应保留好与工作时间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及加班情况。
- 若银行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先与银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