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行为的定性一般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基层税务机关的初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县级(含本级)以上税务机关(如税务局、税务分局)具有税收执法权,可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例如,企业存在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等情形时,基层税务机关可通过税务检查、询问、调取账簿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虚开发票”的定性。
上级税务机关的复核与监督
若基层税务机关的定性存在争议(如纳税人不服、案件涉及重大税收违法等),上级税务机关(如市级、省级税务局)可通过行政复议、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例如,纳税人对基层税务机关作出的“虚开”认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作出最终定性。
特殊情形下的跨区域协作
对于跨区域、涉及多个主体的虚开案件(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可指定或协调相关税务机关联合调查,并由牵头机关或上级机关统一定性。例如,在“营改增”后,部分虚开案件涉及多地企业,需通过税务总局协调的专案组完成定性。
实务建议:若企业或个人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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