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直接写名字还是-李林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般应直接写名字(全称),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申请人的准确名称。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申请人的填写

申请人通常是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的劳动者本人。在填写时,应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如果是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等,还需注明国籍或地区等信息,同时要附上身份证号码等能准确识别身份的信息,以确保仲裁机构能准确无误地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例如,劳动者叫张三,就应在申请人处填写“张三”,并附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的填写

被申请人是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填写时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准确名称:

  1. 一般用人单位
    • 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与所在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此时该用人单位就是被申请人,应填写用人单位的全称。比如,劳动者在“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填写“XX科技有限公司”。
  2. 劳务派遣情况
    • 当涉及劳务派遣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能共同成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例如,劳动者被“XX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XX工厂”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认为派遣公司和工厂都有责任,那么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就可以将“XX劳务派遣公司”和“XX工厂”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3.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学校、医院、律师事务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这些组织也应作为被申请人,填写其全称。比如,劳动者在“XX民办幼儿园”工作,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产生争议,该“XX民办幼儿园”就是被申请人。
  4. 特殊情形下被申请人的确定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应作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分立,分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的部分业务和员工由A公司承接,部分由B公司承接。若原公司员工就劳动关系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被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还是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者是两者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不过在劳动仲裁阶段,通常还是以原用人单位为主要被申请人,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追加新用人单位为相关责任人。例如,劳动者在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以劳动者和新公司侵犯其权益为由引发争议,在劳动仲裁时,一般以原公司为被申请人,但可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追加新公司参与仲裁程序。
    • 承包经营情况: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同理,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成为共同被申请人。例如,某酒店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雇佣的员工与酒店就工资待遇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员工可以将酒店(发包方)和承包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在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时,务必确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信息准确无误,这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仲裁结果的执行。如果对被申请人的确定存在疑问,或者遇到其他劳动工伤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