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不合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同时履行两项核心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支付义务的强制性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且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即使劳动者处于待岗、病假等特殊状态,用人单位也需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如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完全不支付工资,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社保缴纳的附属性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但需注意:社保缴纳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仅缴纳社保却不支付工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种违法情形:
实务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若用人单位主张”已通过其他形式支付报酬”(如实物抵薪、股份分红等),需满足:
建议行动方案:
风险提示: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通过”关联公司代缴社保”或”现金发放工资不留痕迹”等方式规避监管,此时劳动者需重点收集工作证、同事证言、工作成果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证据材料,可提供详细情况后为您定制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