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具体分析如下:
-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医疗补助费: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需注意,该办法已废止,不过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劳动者应保留好医疗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