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编外人员到国企工作,工龄是否连续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原行政单位与国企间存在正式调动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若您通过组织程序(如编制调整、人事调动等)从行政单位编外岗位转入国企,且原单位已为您缴纳社保或出具工龄证明,则工龄可连续计算。关键证据包括:
若为自主离职后入职国企
若您自行辞职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国企,则原行政单位编外期间工龄通常不自动连续计算,但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主张合并:
特殊情形:临时工转合同制员工
若您在行政单位编外岗位属于“临时工”,后通过考试或考核转为国企合同制员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工龄的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6年10月1日前工作的临时工,其工龄可与转正后工龄合并;此后工作的临时工,需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工龄。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动方式、社保状态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