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可以要求法院制成调解书 为什么可以 立法目的是什么-师金灿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经济纠纷

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可以要求法院制成调解书,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诉讼实践的需要,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债务履行的确定性、保障债权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基础与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以要求法院制成调解书,以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二、立法目的与考量

  1. 确保债务履行的确定性:

    • 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这有助于确保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得到履行,减少因债务履行问题而引发的进一步纠纷。
  2. 保障债权人权益:

    • 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债务人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其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3. 提高诉讼效率:

    • 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可以避免案件进入漫长的审判程序,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合作。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因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实践应用与注意事项

  1. 协议内容需合法合规:

    •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制作调解书或宣告调解书无效。
  2. 双方自愿原则:

    • 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或不同意制作调解书,法院不能强制其接受。
  3. 调解书的执行与监督:

    • 调解书制作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法院也会对调解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书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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