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可以依据以物抵债作调解书吗-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一审是否可以依据以物抵债作调解书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司法解释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以物抵债协议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达成的,并且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来确认这一协议。然而,这一请求是否会被人民法院接受,以及调解书是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都受到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约束。

在过去的一些司法实践中,如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但若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而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由于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通常不应准许,而是会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然而,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此进行了修改。该条规定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并且,人民法院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者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这一规定修改了之前不得出具调解书的相关规定,为以物抵债协议在诉讼中的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但这种调解书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因为以物抵债协议的司法确认或者调解书,本质上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形成之诉。只有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此外,在执行程序中,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如果执行中当事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的基础上,是可以依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但这种调解书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则不会依据以物抵债协议作出裁定。希望这一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