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属于什么劳动关系类型-冯忠山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劳动纠纷

退休人员再任职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般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分析和实际案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此后若再入职其他单位,将不再构成劳动关系。

  2. 劳动者主体资格: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由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实际案例

  1. 林女士案例:林女士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暂停营业且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林女士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在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 杨某某案例:杨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某保洁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后因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等遭到拒绝,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入职时已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 主体关系: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 法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这些法律责任通常不存在或由双方自行约定。

建议

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情况,建议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资报酬等事项。这样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有力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无需遵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