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予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女职工的个人申请情况。
首先,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确实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时间,这通常是1小时,直至婴儿满一周岁。如果生育多胞胎,那么每多一个宝宝,每天会增加相应的哺乳时间。这部分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的,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哺乳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工资或进行其他不利处理。
然而,当涉及到“哺乳假”这一概念时,情况就略有不同。哺乳假通常指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的,可以休至婴儿满一周岁的假期。但这一假期的给予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需要女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才可以休。也就是说,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女职工就无法享受哺乳假。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给予哺乳时间或强迫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夜班劳动等,女职工是有权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的,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总结来说,哺乳时间(每日1小时)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的,而哺乳假则需要女职工申请并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后才可以享受。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予哺乳假,女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