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三家比选 其中一家未报价 怎么办-翁雪毓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公司事务

核心结论:在国企采购三家比选过程中,若其中一家未报价,可采取以下措施:

  1. 确认未报价原因
    首先需核实该供应商未报价的具体原因,例如是否因文件遗漏、误解比选规则、技术性失误(如未按时提交报价文件)或主动放弃参与。若为供应商自身失误导致未报价,通常视为其自动放弃比选资格;若因采购方文件表述不清或程序瑕疵导致供应商误解,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重新组织比选或给予补正机会。

  2. 依据比选文件及内部制度处理
    国企采购需严格遵循内部比选文件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若比选文件明确要求“三家报价”且未设置“未报价补救条款”,则未报价供应商直接淘汰,剩余两家报价有效(但需注意:若剩余两家报价缺乏竞争性,可能需重新比选);若比选文件允许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报价或明确“未报价视为放弃”,则按文件执行即可。

  3. 评估剩余报价的竞争性与合规性
    若仅两家供应商报价,需判断是否满足“充分竞争”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国企采购实践,若剩余两家报价差异较大、技术方案明显分化,或采购标的复杂度高,可能被认定为竞争不充分,此时建议终止比选并重新组织;若剩余两家报价合理且技术方案可比,可经内部审批后继续推进,但需在比选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4. 特殊情形处理

    • 供应商恶意未报价:若发现供应商为操纵比选结果而故意不报价(如与另一家串通),需立即终止比选,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重新启动采购程序。
    • 不可抗力导致未报价:若供应商因自然灾害、政策突变等不可抗力无法报价,可酌情给予补正机会,但需留存书面证据并经内部决策程序同意。

建议行动步骤:

  1. 立即联系未报价供应商,要求其书面说明未报价原因;
  2. 核查比选文件及内部制度,确认对“未报价”情形的处理规则;
  3. 评估剩余报价的竞争性,必要时咨询上级单位或监管部门意见;
  4. 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终止比选、重新组织或继续推进,并留存完整决策记录。

若涉及复杂情形(如怀疑串标、重大利益冲突),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