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连保贷款中一方不还款,另外两个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该不还款方要求其还款,但可以基于保证合同关系被银行等债权人起诉,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不还款方追偿;若另外两人之间有内部约定,也可依据内部约定处理。
- 从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角度
- 在连保贷款(即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中,多个保证人与债权人(通常是银行)之间签订的是保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所以,当一方不还款时,银行等债权人通常会直接起诉所有保证人或者部分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另外两个保证人去起诉不还款方。另外两个保证人不能主动以原告身份起诉不还款方要求其向银行还款。
- 如果另外两个保证人被银行起诉并承担了保证责任,比如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等,那么他们就有权向不还款方进行追偿。这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例如,三个保证人共同为债务人的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一人不还款,另外两人偿还了100万元,那么这两人就有权向不还款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三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不还款方应承担三分之一,即另外两人可向其追偿约33.33万元。
- 从另外两个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角度
- 如果另外两个保证人之间有内部约定,比如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比例、顺序等,那么在一方不还款导致另一方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保证责任时,承担了超额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例如,三人约定其中一人承担40%的保证责任,另外两人各承担30%,当不还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了30%责任的一方实际承担了40%的责任(比如替不还款方垫付了),那么他就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不还款方追偿这多承担的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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