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终结后 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终结后,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1. 若破产程序尚未完全终结,仍有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务
    职工可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劳动关系确认属于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的延伸程序,需优先通过管理人或法院处理。

  2. 若破产程序已终结,企业主体资格已注销

    • 劳动关系客观无法恢复:企业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关系因一方主体消失而自然终止。此时职工无法再要求确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但可主张其他权益(如工资、经济补偿等)的清偿。
    • 可主张破产债权清偿:若职工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未在破产程序中获全额清偿,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按职工债权优先顺序参与剩余财产分配(若有)。需注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的债权通常视为消灭,但若存在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职工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责。
  3. 若存在特殊情形(如虚假破产、恶意注销)
    若企业通过破产逃避债务,或注销后仍有财产未纳入破产程序,职工可:

    • 向公安机关举报企业涉嫌虚假破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 起诉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依法清算导致财产流失)。

实务建议:

  • 职工应尽快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债权金额;
  • 若破产程序未终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
  • 若程序已终结,关注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或违规注销行为,必要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