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后发现评分有误的,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立即启动内部审查程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第一时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或重新组建的复核小组)对评分错误进行复核。需重点核查:
- 错误类型(计算错误、客观分误判、主观分偏差等)
- 错误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如错误导致中标人排序变化)
- 错误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的”明显错误”
分情况处理程序
情况一:错误不影响中标结果
- 若错误仅涉及个别供应商的细微分差(如总分计算小数点保留误差),且不影响中标人排序的,可维持原合同效力。
-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但需注意:若供应商已提出质疑,采购人仍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情况二:错误影响中标结果
- 合同未履行前:应立即中止合同履行,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1)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或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 合同已部分履行:需评估继续履行的可行性,若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异议处理机制
- 供应商有权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 采购人需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办法》第十三条)
- 对答复不满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与预防
- 对故意篡改评分结果的评审专家,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处理评分错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建议建立”双盲复核”机制:在评审结束后由独立第三方对评分结果进行形式审查
特别提醒:若发现评分错误时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需举证证明评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建议立即整理评审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材料,根据具体错误类型选择上述处理路径。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操作方案,可随时向我提供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