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交通事故中若不去做人伤鉴定和三期鉴定,保险公司仍可能赔付,但赔付范围和金额可能受限,且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主动要求鉴定的情况
若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保险公司为准确核定损失,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或伤者进行人伤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若伤者拒绝配合,保险公司可能以“无法确定损失范围”为由,仅赔付已明确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而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潜在损失拒绝赔付。此时,伤者需自行承担因未鉴定导致的举证不能后果。
保险公司未主动要求鉴定的情况
若保险公司未明确要求鉴定,且伤者能通过其他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其损失范围(如误工时间、护理需求等),则保险公司仍需根据合同约定赔付。但需注意:
诉讼中的鉴定义务
若伤者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依职权或根据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人伤和三期鉴定。此时,若伤者仍拒绝鉴定,法院可能因“举证不能”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如伤残赔偿、三期费用等),仅支持已明确产生的损失。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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