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协议里写了的欠薪事项后又写了费用已结清 仲裁时怎么办-沈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若解除劳动协议中既写了欠薪事项又写了费用已结清,在仲裁时,关键在于证明“费用已结清”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以此来主张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欠薪,下面分情况详细说明。

劳动者能证明“费用已结清”非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表明,在签署解除劳动协议时,“费用已结清”这一表述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比如,用人单位以不签字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不发放其他应得福利等理由,强迫劳动者签署包含该内容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仲裁时提供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沟通的录音、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该条款被撤销,用人单位仍需按照之前约定的欠薪事项向劳动者支付欠薪。

劳动者能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

若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劳动协议时,对“费用已结清”存在重大误解。例如,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签署该协议只是走个形式,欠薪会后续另行支付,劳动者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署了协议。

此时,劳动者需要收集能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书面说明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

要是用人单位在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劳动者误以为费用确实已经结清而签署了协议。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已经计算好但尚未支付的欠薪情况,向劳动者出示虚假的工资结算单,让劳动者误以为所有费用都已结清。

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收集用人单位欺诈的证据,如虚假的工资结算单、财务记录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协议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应支付欠薪。

若无法证明上述情形

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费用已结清”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从协议的表面效力来看,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劳动报酬等费用达成了一致,且已经结算完毕。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完全丧失了主张欠薪的权利,如果劳动者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欠薪事实,且该欠薪并未在签署协议时得到实际支付,也可以在仲裁时提出。不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协议中的“费用已结清”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要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