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不给说双休违反了哪条”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保障,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都应享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
其次,虽然《劳动法》并未直接规定必须实行双休制度,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双休权利。如果企业未能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两天的休息时间(在常规情况下,这通常被理解为双休),且没有合理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那么这种做法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令劳动者加班,且未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调休,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必须实行双休,但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在常规情况下尽量保障劳动者的双休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做到这一点,就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