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申请恢复执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将查封的财产折抵部分执行款。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于查封的财产,如果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后,所得价款可以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也就是折抵执行款。
- 例如,在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若经过评估该房屋价值为 200 万元,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 150 万元,在依法拍卖该房屋后,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就可以折抵这 150 万元的执行款。
- 程序要求
- 评估程序:要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折抵执行款,通常需要先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评估机构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评估报告出来后,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 拍卖或变卖程序:在评估之后,如果财产适合拍卖,法院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拍卖分为一拍、二拍和变卖等阶段。如果经过多次拍卖仍然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该财产抵债的,就可以将查封的财产折抵执行款。
- 以物抵债的同意程序:以查封财产折抵执行款,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将财产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而是会继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财产。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时,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 特殊情况
- 财产不宜拍卖、变卖的情形:如果查封的财产根据市场情况、财产性质等原因不宜进行拍卖或变卖,例如一些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管领使用,或者由申请执行人继续经营,但管领使用和经营期限届满后,该财产仍应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折抵执行款的方式。
- 双方协商折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以查封财产折抵执行款的协议,但该协议需要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才能生效。人民法院会审查协议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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