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留薪期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具体说明如下:
支付主体与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即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部分。若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申请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若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支付争议的解决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特殊情形提示
建议: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可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证据,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维权方式。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