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适用什么情况-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主要适用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尤其是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 条款内容: 该条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主张某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持相反意见,那么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用人单位的肩上。

  2. 适用情形:

    • 争议发生时:当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上存在分歧,特别是用人单位否认工伤时,此条款即适用。
    • 调查核实阶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就需要按照此条款的规定提供证据。
  3. 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

    •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畴。这可能包括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者的证言、职工的工作记录、安全操作规程等。
    •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后,可能会倾向于认定该伤害为工伤。
  4. 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成功举证,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会认定该伤害为工伤,职工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其他证据认为该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将依法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举例说明: 假设某职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其本人及近亲属认为这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则认为这是职工个人疏忽导致的,不属于工伤范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来支持其观点。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其他证据又表明该伤害确实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认定为工伤。

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 对于职工而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资料。如果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上存在分歧,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