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请托事项超出职权范围且未办事但退款5000元,是否构成受贿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通常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请托事项完全超出了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那么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但是,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包括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也包括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但并未实际为请托人办事,也未承诺或意图为请托人办事,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有明确的承诺或意图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使最终未办事,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二、退款行为的影响
退款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是否构成受贿罪,但可以作为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一个参考因素。
如果退款及时且彻底: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很快意识到请托事项超出职权范围或无法为请托人办事,于是立即将财物退还,且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或承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从而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退款不及时或不彻底:即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长时间未退还,或者只退还了部分财物,甚至在使用了财物后才退还,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故意,即使最终未办事,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此外,如果退款是在被调查或面临法律追究时才进行的,那么这种退款行为可能被视为掩盖受贿事实的手段,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具体情形分析
请托事项完全超出职权范围,且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未承诺或意图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及时彻底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请托事项虽然超出职权范围,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承诺或意图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使最终未办事或及时彻底退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或普通受贿。
退款不及时或不彻底,或者退款是在被调查或面临法律追究时才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请托事项超出职权范围且未办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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