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中犯罪人承担了款项的归还 对款项的实际使用人能否行使追偿权-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若犯罪人已承担款项的归还责任,其对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原则上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关系分析

  1. 挪用公款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关系:

    • 挪用公款人通常是将公款擅自借出或挪用给实际使用人,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或不当得利的关系。
    • 从法律上讲,挪用公款人因挪用行为而承担了法律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实际使用人因使用公款而应承担的责任。
  2. 追偿权的法律基础:

    • 追偿权通常基于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产生。在此情况下,实际使用人因使用了挪用的公款而获得了利益,且这种利益的获得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
    • 同时,如果实际使用人明知或应知公款是被挪用的,仍予以使用,那么其行为也可能构成对挪用公款人的侵权,挪用公款人因此有权要求实际使用人赔偿损失。

二、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1. 挪用公款人已承担还款责任:

    • 这是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只有挪用公款人已经实际承担了还款责任,才有权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2. 实际使用人存在过错或不当得利:

    • 实际使用人必须存在过错,如明知或应知公款是被挪用的而仍予以使用,或者因使用公款而获得了不当利益。
  3. 追偿金额的合理性:

    • 挪用公款人追偿的金额应限于其实际承担的还款金额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利息、诉讼费等。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

    • 挪用公款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实际使用人的过错或不当得利行为,以及自己已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
  2. 诉讼时效:

    • 追偿权的行使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挪用公款人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追偿权。
  3. 实际使用人的偿债能力:

    • 在行使追偿权前,挪用公款人应评估实际使用人的偿债能力。如果实际使用人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有限,那么即使追偿权成立,也可能难以实际实现。

四、案例参考

  • 假设某公司员工甲擅自将公司公款挪用给乙使用,后甲因挪用公款被公司起诉并承担了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有权向乙追偿其已承担的还款金额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乙拒绝偿还,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乙主张权利。

总结与建议: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若犯罪人已承担款项的归还责任,其对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原则上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但行使追偿权时,必须注意证据收集、诉讼时效以及实际使用人的偿债能力等问题。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