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是物品且已追回,不属于拒不退还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拒不退还”是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指的是在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分析题目中的具体情况。题目中提到的是挪用“物品”,而非公款,但这里的“物品”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公款所购置的物品,或者是能够折算为公款价值的物品。关键在于,这些物品已经被追回。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中,如果挪用的是物品且这些物品已经被追回,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拒不退还”的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退赃情况、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行为人进行公正的裁决。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挪用公款罪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