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指定监护人长期不去医院照看精神病人并侵占其动迁款,是否可以起诉撤销其监护资格,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接下来,关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包括: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近亲属或相关组织认为指定监护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撤销条件,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
最后,关于撤销监护资格后的安排,人民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具体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指定监护人长期不去医院照看精神病人并侵占其动迁款,确实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