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和基本工资的这种加班怎么算-杨云宝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劳动纠纷

关于绩效和基本工资的加班费计算问题,核心结论取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 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工作日)、200%(休息日且未补休)、300%(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费。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包含基本工资”,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加班费可能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例如:若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绩效工资为20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基数为基本工资,则工作日加班费为3000÷21.75÷8×1.5×加班小时数。

  2. 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约定包含绩效工资,则实践中可能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应得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固定组成部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但需注意:

    • 绩效工资的固定性:若绩效工资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如与考勤、基本职责挂钩),通常应纳入加班费基数;若为浮动奖金(如与业绩、利润直接挂钩且波动较大),可能被排除在外。
    • 地方性规定: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明确要求加班费基数包含“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此时绩效工资若符合“固定”特征,需纳入计算。
      例如:若基本工资3000元+固定绩效2000元=5000元/月,则工作日加班费为5000÷21.75÷8×1.5×加班小时数。

关键提醒:

  • 加班费基数的确定需结合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建议优先核查书面约定;
  •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加班费基数(如将绩效工资排除在外),可能涉嫌克扣工资,劳动者可要求补足差额;
  • 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地方政策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为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