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围标串标被查 但工程结束了 工程款怎么办-杨玉婷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工程结束后,若投标人围标串标被查,工程款的支付与追回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围标串标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以及相关方的责任认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若围标串标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

  •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围标串标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 实务操作:
    • 发包方可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围标串标行为与合同签订的因果关系。
    • 若工程已实际使用或验收合格,法院可能支持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折价补偿的请求,但可能扣除因围标串标导致的额外成本(如虚高报价部分)。

2. 若围标串标行为未被认定影响合同效力

  • 情形分析:若围标串标行为未被行政处罚或司法确认,或发包方明知但未提出异议,合同可能仍被认定为有效。
  • 实务操作:
    • 承包人可依据有效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承担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发包方若主张撤销合同,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逾期则丧失撤销权。

3. 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

  • 法律后果: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需对工程质量负责。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 实务操作:
    • 承包人需先完成修复或通过质量鉴定,再主张工程款。
    • 若围标串标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承包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4. 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并行

  • 行政责任:围标串标行为可能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民事责任:若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受害方可主张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实务建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发包方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益。

行动建议:

  1. 承包人:立即自查合同效力、工程验收情况及付款条件,评估围标串标行为对工程款的影响;若已收到行政处罚通知,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或复议。
  2. 发包方: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过程,收集围标串标证据(如报价异常、投标人关联关系等);若工程未验收,暂缓支付尾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
  3. 其他投标人:若因围标串标遭受损失,可向行政机关举报或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同条款等),可进一步向我提供,我会结合证据分析风险点与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