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针对与街道签订的拆迁协议申请行政履职:
街道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行政义务
若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街道的行政义务(如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办理产权注销等),且街道存在完全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的情形,相对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街道为被告提起行政履职之诉。
关键点:需证明协议性质为行政协议(如协议基于行政职权签订、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且街道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街道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
若街道虽部分履行义务,但存在履行瑕疵(如补偿款计算错误、安置房面积不足、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且该瑕疵直接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相对人可要求街道重新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违约的救济途径)。
街道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且无法定事由
若街道未经法定程序(如未依法补偿、未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单方变更或解除拆迁协议,相对人可主张街道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协议或赔偿损失。
注意:需区分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权”与“任意解除权”,街道仅在公共利益需要且依法补偿时方可行使变更权。
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若拆迁协议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未依法公告、未组织听证、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相对人可要求街道重新签订合法协议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外:若协议已履行完毕且相对人明知违法,可能影响救济效果。
操作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协议性质或具体条款效力,可直接向我提供协议文本及背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