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的时候说做伤情鉴定 后来不想做了 是不是必须要做-原德兰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刑事辩护

结论:做笔录时表示要做伤情鉴定,后来不想做了,并非必须要做,但需分情况考虑不同后果。

  1.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
    • 伤情鉴定并非在所有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都是强制性的程序。它主要是为了确定伤害的程度,为后续的法律处理,如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赔偿的确定等提供依据。如果当事人认为伤害情况较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纠纷,比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那么不进行伤情鉴定并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例如在一些轻微的打架斗殴事件中,双方伤势都不严重,且愿意自行和解,此时不做伤情鉴定不会影响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合法性。
  2. 从案件处理进程的角度
    • 刑事案件: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立案程序,伤情鉴定结果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如果一开始表示要做伤情鉴定,后来又不想做,可能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例如,如果伤害程度可能构成轻伤及以上,不做伤情鉴定就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这可能会导致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面临困难。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有权拒绝做伤情鉴定,但这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可能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后续的诉讼中因缺乏伤情鉴定这一关键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
    • 民事案件:在民事侵权纠纷中,伤情鉴定结果通常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做伤情鉴定,法院可能难以准确判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从而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不做,只是可能需要承担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导致的赔偿请求不被支持或赔偿金额较低的风险。例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不做伤情鉴定,就无法明确其伤残等级,进而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3. 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
    • 如果已经向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提出了伤情鉴定申请,后来又不想做了,需要及时与这些部门沟通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在鉴定程序尚未正式启动之前,撤销鉴定申请是比较容易的;但如果鉴定程序已经启动,甚至已经进行了部分鉴定工作,此时撤销申请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并且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可能已经安排了鉴定人员、准备了鉴定设备等,当事人撤销申请可能会导致鉴定机构产生一定的成本损失,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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