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询价只挂了三天 但已经经过二次报价 又要取消 合规吗-马彩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合同纠纷

结论:甲方在询价只挂了三天且已经经过二次报价的情况下又要取消,是否合规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取决于询价文件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

分析:

  1. 合同条款的约定:

    • 如果询价文件或后续形成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甲方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取消询价或报价,并且这些条件在本案中已经满足,那么甲方的取消行为可能是合规的。例如,合同中可能约定了甲方在收到报价后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报价,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甲方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有权取消询价。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甲方有权取消询价或报价,或者规定的取消条件在本案中并未满足,那么甲方的取消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2. 法定解除事由: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在对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的取消行为符合这些法定解除事由,那么其行为可能是合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事由通常要求较为严格的条件,且需要由解除方承担举证责任。
    • 在本案中,如果甲方能够证明其取消询价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乙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报价不实、无法履行合同等),那么甲方的取消行为可能构成法定解除。
  3. 诚信原则与交易习惯:

    • 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取消权,甲方在行使权利时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如果甲方的取消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或交易习惯,给乙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甲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例如,如果甲方在询价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将接受乙方的报价,并在乙方为此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突然取消询价,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违背诚信原则。

建议:

  • 对于乙方而言,如果甲方取消询价或报价给其造成了损失,乙方可以首先与甲方进行协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在未来的交易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询价、报价、取消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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