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非本人意愿的书面说明,核心在于清晰表达“非自愿解除”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保留证据链。 以下从不同场景展开说明,供你参考:
1. 若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如无理由辞退、未支付补偿等)
需在书面说明中明确:
示例条款: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公司未说明具体解除理由,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本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XX元。”
2. 若用人单位以“协商一致”名义强迫解除
需在书面说明中强调:
示例条款: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被公司要求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否则将面临降薪处理。本人为保住工作被迫签署,但该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请求撤销该协议并恢复劳动关系。”
3. 若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如部门裁撤)
需在书面说明中核查:
示例条款:
“公司以‘部门裁撤’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裁撤文件,亦未与本人协商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本人要求支付赔偿金XX元。”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如解除理由、补偿金额等),可直接告诉我,我会帮你梳理法律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