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高校是否继续发工资取决于“不放人”的具体原因和法律关系,需分情况讨论。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不放人”属于高校单方面限制员工离职(如未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日)。若高校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扣押档案、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仍需支付工资至劳动关系实际解除之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拒不履行需赔偿劳动者损失。
若“不放人”因员工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完成服务期约定)
若员工与高校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如接受专项培训后约定服务期),未满服务期离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高校仍需支付服务期内工资,除非员工主动离职导致服务期中断。
例外情形:若协议约定“未满服务期离职需返还已发工资”,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仅允许约定违约金)而被认定无效。
若“不放人”因高校内部管理规定(如未批准请假)
若员工因个人原因(如升学、创业)申请停薪留职或长期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可能构成旷工。高校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或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旷工期间工资。但若高校未依法解除合同,仍需支付工资至实际解除日。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具体协议内容、高校拒绝理由),可继续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