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让员工写申请解除合同书算谁先提出的-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合同纠纷

结论:单位让员工写申请解除合同书,一般算作员工先提出的解除合同,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书面内容来判断。

分析说明:

  1. 从书面形式上看:

    • 如果单位要求员工书写的申请解除合同书中,明确表达了员工愿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份书面材料被单位接受,那么从形式上来说,这通常会被视为员工先提出的解除合同。因为员工是主动表达解除意愿的一方,而单位则是接受这一意愿的一方。
  2. 从实际情况和书面内容综合判断:

    •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有时候,单位可能会以某种方式诱导或迫使员工书写这样的申请书。例如,单位可能以不提供某些福利、威胁降职或解雇等手段,迫使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书面材料上显示的是员工先提出,但实际上可能是单位先有了解除合同的意图,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促使员工提出。
    • 另外,如果申请解除合同书中并未明确表达员工的解除意愿,或者存在模糊、歧义的表述,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员工先提出的解除合同。此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如双方的沟通记录、单位的行为等,来综合判断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法律建议:

  • 对于员工而言,在书写申请解除合同书之前,应仔细考虑自己的真实意愿和后果。如果并非自愿解除合同,或者存在被单位诱导、迫使的情况,应坚决拒绝书写,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对于单位而言,应尊重员工的意愿和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确实需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可能后果:

  • 如果员工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书写了申请解除合同书,并且后来因此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申诉或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无效或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对于单位而言,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或员工的法律诉讼,从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