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行政纠纷

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直接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表述,但为执行程序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特别是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供了上位法基础。在执行过程中,若存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有财产但难以处置等情形,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时,法院可依据此条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具体规定

    • 第五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是实际操作中的重要依据。
    • 第五百一十九条(虽提及执行终结六个月内的妨害行为处理,但间接体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框架):该条款主要关注执行终结后的妨害行为处理,但从中可以推断出终结执行程序(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地位和后续处理机制。不过,更直接且核心的是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详细列举

    • 第十六条:详细列举了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多种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等。这些情形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使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更加明确和具体。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专门规定

    • 该规定详细列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程序标准等,包括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同时,还规定了裁定书的制作要求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实际操作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
  •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包括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措施;
  •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此条件可能因具体案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但通常是考虑因素之一);
  • 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程序要求方面:

  • 制作裁定书,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等;
  • 裁定书应送达申请执行人,并在三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若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实现。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确保已穷尽所有可能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