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受贿不作为犯罪处理应该如何表述-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刑事辩护

构成受贿不作为犯罪的表述,应当明确其核心要素,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从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表述的详细解释和构成要件的分析: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受贿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要件: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不履行,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 客观要件:

    •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这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应当行使的权力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审批、监管、执法等。
    •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使用权、设定债权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实际的利益,也可以是承诺的利益,甚至可以是意图谋取的利益。
  4. 客体要件:

    •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不作为犯罪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法律表述

在法律文书中,构成受贿不作为犯罪可以表述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不作为形式)。”

三、实际案例中的表述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受贿不作为犯罪进行详细表述。例如,某法院在判决书中可能这样表述:“被告人张某,身为某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批某企业环保项目时,故意不履行审批职责,拖延审批时间,并非法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财物,为李某谋取利益。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不作为形式),依法应予惩处。”

四、注意事项

  1. 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分:

    • 受贿不作为犯罪与作为形式的受贿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有所不同。作为形式的受贿犯罪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作为形式的受贿犯罪则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 在办理受贿不作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责、不履行职责或义务的具体事实、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是认定受贿不作为犯罪的关键。
  3. 法律适用与量刑:

    • 在法律适用上,应准确把握受贿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应根据受贿数额、情节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受贿不作为犯罪,同样应根据这些因素进行量刑,并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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