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属于非格式条款嘛-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否属于非格式条款,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特别约定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协商,针对具体保单的特殊需求(如调整保障范围、免赔额、理赔条件等)单独约定的内容,且未被保险公司重复使用于其他合同中,则该特别约定属于非格式条款。此时,双方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2. 若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协商的内容
    若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例如直接打印在合同中,仅提供“同意”或“不同意”的选项),则该条款仍属于格式条款。此时,保险公司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加粗、口头解释),否则可能因未尽义务导致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实务建议:

  •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特别约定内容,若发现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且未协商,可要求保险公司解释或修改;
  • 保险公司需确保特别约定的协商性,避免因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条款无效;
  • 双方均可通过书面记录协商过程(如邮件、聊天记录),以证明条款性质。

若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场景,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条款内容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