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招标项目 招标人是否可以选择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合同纠纷

结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通常有权选择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以下从法律框架、例外情形及实务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招标人选择权的来源与限制

  1.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该法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的项目)。若项目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范围,则招标程序更多依赖招标人自行制定的规则(如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

  2. 非强制招标项目的合同自由原则
    在非强制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民法典》合同编为核心。招标文件可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无法履约,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或实际需要,选择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此类操作(如未规定“必须与第一中标人签约”);
    • 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按原招标条件签约;
    • 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权(如未通过“量身定制”规则排除其他候选人)。

二、例外情形:需谨慎处理的特殊情况

  1. 招标文件明确限制选择权
    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仅能与第一中标人签约”或“放弃中标需重新招标”,则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人可能构成违约。此时需通过协商修改招标文件或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第一中标人预期利益损失)。

  2. 第二中标人提出异议
    若第二中标人认为招标人选择其签约的理由不充分(如未说明第一中标人放弃的具体原因),可能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提起诉讼或投诉。实务中,招标人需保留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证据(如弃标函、违约通知等)。

  3. 项目涉及国有资金或公共利益
    即使项目非强制招标,若资金来源涉及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人可能需履行额外审批程序(如报财政部门备案),以避免被认定为“规避招标”或“损害公共利益”。

三、实务建议:降低法律风险的操作路径

  1. 完善招标文件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若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与第二中标人按原条件签约”,并要求所有投标人书面确认。此条款可视为双方对“选择权”的合意,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2. 留存第一中标人弃标的证据
    若第一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如资金不足、资质问题),招标人需及时固定证据(如书面弃标声明、违约通知回执),并在选择第二中标人前通知其他投标人,保障其知情权。

  3. 评估第二中标人的履约能力
    选择第二中标人前,需对其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进行重新审查,避免因“退而求其次”导致合同履行风险。例如,若第二中标人报价显著高于第一中标人,需评估成本增加的合理性。

总结:非依法招标项目中,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人签约的合法性取决于招标文件约定、第一中标人弃标原因及项目性质。建议招标人在操作前审慎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方案。若您有具体项目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案例为您定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