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保险被公司解雇,公司行为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先,员工以此为由解约可获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此时,公司若以“不交保险”为由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解除,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责任。
若员工拒绝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公司可依规处理但需谨慎解约
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个人部分(如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公司可先通过书面催缴、调整工资结构等方式督促履行义务。若员工仍拒不缴纳,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第四十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未缴社保且未及时补缴,员工可向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员工可向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此途径不依赖劳动仲裁,效率较高。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解约程序、证据固定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