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确定老人监护人,其中一人平时不管老人又不放弃监护人权利”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责任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有权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一制度体现了老年人的自主意愿和意思自治,即使老年人已有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他们仍然可以选择指定意定监护人,且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针对您提到的情况,如果其中一位监护人平时不履行对老人的照顾责任,但又不放弃监护人权利,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有不当行为,意定监护监督人、老年人的亲朋好友等有关个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组织,都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
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当监护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法院还未指定新的监护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得到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老年人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有责任依照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监护措施,如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协助、财产临时保管等,以确保老年人在监护关系过渡期间的生活起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是否担任监护人,都应当尽到对老人的赡养和照顾责任。如果子女之间存在分歧或矛盾,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而不是忽视或逃避对老人的责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