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询问后书面答复有规定吗-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行政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二审询问后书面答复是否有规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请示与答复流程。虽然直接的规定可能并未明确提及“二审询问后书面答复”,但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来推断和理解相关流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请示与答复工作,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它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请示的答复。

在二审过程中,如果法院遇到法律适用上的重大争议或不明确之处,理论上是可以按照审级逐级层报,最终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相关一审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如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的。这个请示过程需要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并制作书面请示及综合报告,详细阐述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情况、分歧意见等。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该规定明确指出,答复应当以院名义作出,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在二审询问后,如果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那么这个答复将会是书面的。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答复的作出时限、答复的公开性、答复的执行与援引等方面的要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办理请示,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可以公开的答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等。

综上所述,虽然直接的规定可能并未明确提及“二审询问后书面答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在二审过程中如果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那么这个答复将会是书面的,并遵循该规定中的相关流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