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地社保行政复议案件中,起诉对象需根据行政复议结果及具体争议阶段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对象为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若复议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如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对象为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补充说明:
建议:失地社保争议通常涉及土地征收补偿与社保政策的衔接,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如《XX省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可直接向我提供复议决定书、原行政行为文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