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复议的主体主要包括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认定、劳动报酬支付等决定,劳动者或其所在的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劳动行政复议中,如果劳动者对某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复议,那么该行政机关即成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是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综上所述,劳动行政复议的主体涵盖了复议申请人(劳动者或其所在的法人组织)、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处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