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 欠费滞纳金由谁承担的-邹瑞凯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经济纠纷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欠费滞纳金的承担主体需分情况讨论:

  1.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欠费滞纳金原则上由欠费单位承担
    根据原劳动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发布)第十三条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会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由欠费单位承担。例如,某企业2010年欠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需由企业自行补缴。

  2. 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个人部分滞纳金的分担
    若欠费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导致(如单位扣留员工个人缴费但未上缴),部分地方性法规可能要求单位承担单位部分滞纳金,同时个人部分滞纳金由个人承担(如《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但此类情况需以地方具体规定为准,且实践中较少见。

  3. 政策衔接期的处理原则
    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欠费、实施后补缴的情况,滞纳金计算仍按欠费时的原规定执行(即千分之二/日),但补缴时可能需按新法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例如,2010年欠费但2012年补缴的,滞纳金仍按千分之二/日计算,但缴费基数可能需按2012年标准核定。

建议:

  • 若涉及具体欠费年份、地区或补缴金额,可进一步提供信息,我会结合当地法规详细计算滞纳金数额;
  • 若单位拒绝承担滞纳金,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证明欠费事实。

如有其他细节需补充,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