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交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以及实施该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滞纳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这部分费用。
在实际案例中,比如赵某与某海公司的纠纷,也验证了这一点。赵某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需要补缴社保及相关滞纳金。尽管公司提出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协议,但法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定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并通过调解达成了由公司支付滞纳金的协议。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际案例来看,补交社保产生的滞纳金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劳动者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