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终局裁决后,公司提出申请撤销被驳回,申请强制执行时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加付赔偿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存在恶意拖欠等行为,可能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不过这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一般情况分析
劳动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当公司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被驳回后,该终局裁决就具备了强制执行力。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的内容通常是终局裁决中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比如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执行程序来看,强制执行主要是确保终局裁决的内容得到实现,而不是在原有裁决基础上额外增加赔偿项目。所以,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不能直接要求加付赔偿金。例如,终局裁决判定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 5000 元,那么在强制执行时,就是要求公司支付这 5000 元,一般不会额外要求加付赔偿金。
特定情形分析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员工可能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证据要求
员工要主张加付赔偿金,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通知书等。只有证据充分,法院才会支持员工加付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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