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公司安排与其他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年限的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体情形包括:
劳动者主动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跳槽至新公司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寻求更高薪资、职业发展等)主动离职,并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年限不连续计算,新公司的工作年限从入职之日起独立计算。
例外:若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总分机构),且劳动者能证明工作调动非因个人原因(如公司安排、岗位必要调动等),仍可能适用上述“非本人原因”规则合并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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