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撤销之后如何交付执行-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刑事辩护

当暂予监外执行被撤销后,罪犯需要被重新交付执行刑罚,这一过程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一、收监执行建议的提出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时,会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这一建议首先需要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同意。

二、决定或批准机关的审查与决定

审核同意后,社区矫正机构会将建议报送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会对收监执行的建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会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三、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

  1. 法律文书的送达: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在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这些法律文书还会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以确保各相关机关都能及时了解收监执行的情况。

  2. 罪犯的交付执行:收到法律文书的监狱或看守所,会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将罪犯收监执行。如果罪犯原本是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会协助监狱或看守所完成罪犯的交付执行工作。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会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以促使收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罪犯不符合收监条件的情况: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这些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当这些情形被发现后,罪犯仍然需要被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

五、收监执行后的管理

罪犯被收监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同时,监狱或看守所还会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进行沟通,共同做好罪犯的改造和监管工作。

概括起来,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后的交付执行是一个涉及多个机关和步骤的复杂过程,需要各相关机关密切配合、依法行事,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有效执行。